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不论是愈发严峻的海洋生态环境,还是迫在眉睫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亦或探寻水处理装备制造创新“硬核”,均在2018年的一系列治水政策中得以凸显。
2018年相继公布的水环境治理政策体系,犹如一本本有力的说明书。在讲解水生态环境质量如何从过去中嬗变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预言了水处理行业将可能走向何处。时至2018年年末之际,中国环保在线梳理出过去一年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治水政策,用时光的密钥遇见过去,预见未来。
河湖治理:五级保护体系逐步升级
继两年前全面推行“河长制”,2018年河湖管理再次迎来新任“父母官”:湖长。而这实际上也是专门为湖泊量身定制,以加强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和岸线管理保护,以及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当年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在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并对所有河流、湖泊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其中,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
《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湖长的职责和任务,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具体来看,《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
自此,河湖“双制”全国一盘棋有望在2018年全面实现,也意味着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趋向明细化。截至目前,超过2000个湖泊建立了湖长制。
饮用水水源地:走向高标准严要求
2018年3月,两部委联合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该方案要求各地依法完成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保护区划定、边界标志设立、违法问题清理整治)三项重点任务,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同时着力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
这也意味着,一场整治范围更加广泛、更加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督查已铺展开来。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根据《方案》部署,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长江经济带县级和其他地区地级及以上地表水型水源地清理整治。也正基于此,覆盖31个省份的水源地保护攻坚战逐步向纵深发展。
工业废水处理:环保首个排污许可规范聚焦
11月12日,环保行业首个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出炉。
新发布的水处理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对城镇及工业企业污水的监管做出严格规定,明确水处理排污单位需要如实填报进水及管网信息。为与工业园区管理相结合,排污单位需申报是否属于工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及所有工业园区名称、编码。
《技术规范》同时全面覆盖产排污节点、可行技术筛选、环境管理要求制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等方面的管控要求,诚如提出并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规从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合规判定和环境管理台账等多个维度,对污泥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全面铺开治理新格局
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一环,农村污水治理成为今年水污染治理领域的主战场。
“将pH值、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作为判断水质的最基本指标”的同时,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提出,对于具备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优先考虑将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对于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由于沟渠、自然湿地等对流入的污水具有进一步净化的功能,因此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可适当放宽限值。
《通知》中提到“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其中,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其中500立方米/天(m³/d)以上规模(含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海洋生态环境:从这六方面持续发力
不仅是湖泊治理,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也有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按照陆海统筹、重视以海定陆的发展原则,《规划》提出了“治、用、保、测、控、防”6个方面的工作。同时,推进重点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从现有的分散分片保护转向集中成片的面上整体保护,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风险的区域性、结构性的特点,提出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
为保障规划任务的有效实施,《规划》确立了海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水平有效提升、海洋环境监测和风险防范处置能力显著提升4个方面的目标。在强化联防联控方面,注重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提出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
新一轮海洋污染治理攻坚战已吹响号角!
船舶水污染防治:率先提出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作为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据悉,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与原来的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在保护水域要求方面实行“内河严于外海,近海严于远海”。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在污物处理方式方面实行“岸上接收为主,船上处理为辅”,在排放限值设置方面实行“大船严于小船,商船严于渔船”。而在大气污染防治与水生态环境治理不断深化的大势下,旨在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的LNG动力船正逐步来到聚光灯下。业界分析普遍指出,这一趋势有望在2019年得以延续。
污水处理装备制造:啃下创新“硬骨头”
如何更具针对性地促进环保装备制造进一步发展?2018年11月印发的《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给出了答案。《规范条件》要求装备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领域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污水治理设备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同时重点攻关厌氧氨氧化技术装备和电解催化氧化、超临界氧化装等氧化技术装备和污染源水质聚类分析、水质毒性监测、应急环境监测等技术装备。
围绕企业基本要求、技术创新能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等八个方面,污水治理制造企业自此有了新的要求。诚如在产品要求方面,《规范条件》明确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工程企业应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具备对成套装备效果及可靠性的检测能力。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从事污水治理装备制造领域的企业超过2500家,实现销售收入近4894亿元,年产量超过31.8万台(套)。可以相信的是,随着《规范条件》深入实施,在由高速增长向持续稳定增长的新阶段过渡的同时,水质监测装备也正向着优化方向发展。
渤海:定调污染减排+强化监管
作为七大标志性治污重大战役之一,渤海综合治理终于在2018年底迎来了顶层设计:12月11日,三部委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各项具体任务也随之进入实施阶段。从具体目标来看,《行动计划》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等四大攻坚行动。开展渤海综合治理的范围为渤海全海区、环渤海的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
《行动计划》要求同步治理陆源污染,同时将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渤海生态环境不再恶化、三年综合治理见到实效。在防范环境风险方面,大幅度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V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截至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为确保渤海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行动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建立“中央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时间是考题,也是答案。2019年甚至在更长远的一段时间内,水处理政策体系将如何演变,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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