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迅机械了解到根据我国法律,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环保部门,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将“大案”转交一般公安部门,也存在“专业不对口”“力量不聚焦”“接轨不通畅”等先天不足,不利于查办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怎么办?设立环保警察!
环保警察设立迫在眉睫
为遏制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确立了“黑名单”、按日计罚等罚则,环保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监察职能,以行政执法为主,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时有遭遇违法企业阻碍执法、暴力抗法。
此外,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不易留存,且鉴定程序多,时间一拖就容易丧失。另一方面,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导致执法往往陷入“污染—罚款—再污染—再罚款”的尴尬局面。成立环保警察,让拥有强制执法权的环保警察以严格的执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势在必行。
环保警察制度仍存短板
专设环保警察虽好,也有亟待补齐的“短板”。从现状看,主要是在编制设置、执法依据、程序规范等方面。因为尚在试点阶段,多数地方的环保警察,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调剂编制,很多人是换办公室“转岗”。环保警察的身份编制、办案保障如何明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如何衔接等问题,还需要通过更深入的立法来解决。具体而言,从国家层面对设立环保警察进行顶层设计;修改警察法,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范;构建环保警察制度运行的支撑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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